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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作为主攻方向!

导语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十三五”期间,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取得改善,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O3污染问题凸显。为深入推进“十四五”期间对VOCs的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日前,浙江发布了《省厅发布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

实施绿色激励政策

将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纳入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为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提供授信资金,并为其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结合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绩效等级(附件1),鼓励对Ⅰ、Ⅱ级企业申请贷款时给予更大程度的利率定价优惠;实行保险费率差异化定价,Ⅰ、Ⅱ级企业在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或职业病保险或环境责任保险时,鼓励给予更大程度的保费定价优惠。

将生产低VOCs产品、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列入制造业绿色化转型支持方向,探索将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纳入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生产低VOCs产品、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 “品字标”浙江制造,鼓励申报绿色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优先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优先采购经绿色产品认证或绿色包装的产品,优先采购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扩大正面清单范围

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排污许可证登载信息中,Ⅰ、Ⅱ级企业可豁免臭氧(O3)污染高发时段禁止或者限制VOCs排放的要求。

对审批目录清单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对涉及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项目,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免于环评审批。

生产、销售和使用水性涂料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通过工艺分析等方式可以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可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不能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应通过鉴别并按鉴别结论进行管理。水性涂料的产品类型、主要成膜物类型与省内已有项目一致,且已有项目对该类水性涂料产生的固体废物有鉴别结论或环评结论或相关核查报告等认定其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同类型企业对该类水性涂料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参照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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